原告:上海蜀葵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柯河水,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告:时培荣,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原告上海蜀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柯河水、时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文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柯河水、时培荣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永乾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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