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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蜀葵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文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柯河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蜀葵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柯河水,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告:时培荣,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原告上海蜀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柯河水、时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文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柯河水、时培荣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永乾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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