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2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碧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轶,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霜,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梵蝶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工业街星海艺术产业园西区自编01号021房。
法定代表人:李红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梵蝶伊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梵蝶伊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43,989元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43,200元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梵蝶伊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9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240元,由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