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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与张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2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碧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村x组xx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某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克裕

书记员:冯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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