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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与李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2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碧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陈,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张集镇黄祠村3组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圣超,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悦,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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