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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千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2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碧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777号萧宏大厦18楼Z座。
  法定代表人:邹龙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千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杭州千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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