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2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碧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777号萧宏大厦18楼Z座。
法定代表人:邹龙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千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杭州千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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