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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青城莱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2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碧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青城莱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兴阳路778号世纪美居4B-39。
  法定代表人:纪玉花,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
  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城莱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青岛青城莱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青城莱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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