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卓国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康策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擎。
本院在审理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康策软件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康策软件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康策软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孙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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