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卓国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康策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宏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康策软件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1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8)沪0107民初21523号案,并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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