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融善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屋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卢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雄,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融善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屋木业(上海)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38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西屋木业(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后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法院对本案合同纠纷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应当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38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沪02民终1125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因终审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裁定,故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138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已生效。据此,在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对被告采取的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西屋木业(上海)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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