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郁尔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喆凡,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鸿源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佳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林,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华。
第三人:天津钦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鑫旺里商业街XXX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第三人:中油兆煌能源(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文黎大道8号A座912室。
法定代表人:蔡振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斌康。
第三人:北方国际集团控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中北203-32。
法定代表人:邓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清,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鸿源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钦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油兆煌能源(海南)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方国际集团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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