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融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剑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飞。
申请人上海融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20,993.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20,993.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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