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螺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秀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滔滔,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屹丰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瑾。
原告上海螺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屹丰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螺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6元、保全费2,095元均由原告上海螺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杨隆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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