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行走商务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黎明、任政宇,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宁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行走商务服务中心诉被告上海祥昼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涉案不动产的争议正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之中,目前该案尚未处理完毕,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