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行韵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行韵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行韵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行韵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