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衡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兆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来,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彪,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竞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滕林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康龄,女。
原告上海衡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乐竞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衡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上海衡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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