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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衡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老外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美域高(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衡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才,副总经理。
  原告:上海老外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君,会计。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峰,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域高(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衡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老外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域高(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衡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老外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原告在另案中提起反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衡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老外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衡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老外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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