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衡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才,副总经理。
原告:上海老外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君,会计。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峰,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域高(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衡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老外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域高(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衡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老外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原告在另案中提起反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衡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老外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衡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老外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