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尹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继红,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丽风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权荣竹。
第三人:北京美丽她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XXX号院3号楼3层325。
法定代表人:支红梅。
原告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美丽风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美丽她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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