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衣拿制衣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倩,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居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助本,总经理。
原告上海衣拿制衣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居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2019年1月17日,原告上海衣拿制衣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衣拿制衣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原告上海衣拿制衣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阮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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