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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建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仁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伶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兰,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信,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汪建东,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建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03.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施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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