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红枫国际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MAXUANHUA,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裔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清,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裔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枫国际妇儿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11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红枫国际妇儿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9年12月30日上海红枫国际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红枫国际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在(2019)沪0104民初1114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完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上海红枫国际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红枫国际妇儿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281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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