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裕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怡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平,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枫,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贵如,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裕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贵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裕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裕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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