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述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丹萍,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原告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6.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樊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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