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裕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积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开宇,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彩达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翟阳春,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周斌,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翟青香,女,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上海裕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彩达广告有限公司、翟阳春、周斌、翟青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裕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裕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上海裕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张海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