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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裕浩轮胎有限公司与上海利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2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2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某1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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