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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永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冬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连。
  被告: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高忠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茅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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