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裘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盛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系被告女婿),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裘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尤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10月31日,原告上海裘某工贸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裘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裘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裘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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