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裘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歆,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某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裘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某水族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裘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景某水族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王 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