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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褒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与我为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褒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社会、徐旭昶,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与我为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褒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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