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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上海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龚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西上海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玲,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培,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西上海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清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龚培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西上海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车期间的使用费人民币27,000元(以下币种同)(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按900元/天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用车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失40,10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逾期还车造成原告人工及财产损失4,800元。4.判令被告立即去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用车期间违章事宜。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日,被告将其持有的沪DCXXXX奥迪车交由原告维修,同时原、被告签订《上海西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替换车使用协议》一份,据此被告获得原告提供的沪N3XXXX奥迪替换车使用。协议约定:1.替换车的使用期限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最终截止时间为用户车辆维修竣工时间,被告必须归还奥迪替换车。2.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收回车辆时,被告应全额赔偿车辆损失及承担违约期间给原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3.因被告原因,使奥迪替换车出现脏乱、损坏或性能下降这些情况,原告将向被告收取上述情况修复所需要的全部费用。4.被告在使用替换车期间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应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协议当天将沪N3XXXX奥迪替换车交付被告使用。2018年6月20日原告将在修车辆沪DCXXXX修复完毕并与实际车主结清修理费后向实际车主交付上述车辆,并另行通知被告还车,然被告未按约归还。同时原告发现安装于车内用于锁定车辆不可启动的“楼兰宝盒”装置已被被告破坏导致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为此原告安排大量人力物力寻找涉案替换车并报警备案。直至2018年7月20日凌晨1点,原告公司员工才将车辆在上海市南汇区截获。经车况检查,车辆多处受损,且被告在使用替换车期间发生三起交通违章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显属严重违约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诉请4。
  被告龚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日,被告将车牌号为沪DCXXXX奥迪轿车交由原告维修。同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上海西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奥迪替换车使用协议》一份,主要内容:1.甲方为奥迪替换车的合法所有权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奥迪替换车服务。2.协议生效后,甲方需按约定的时间将内外整洁、手续齐全、性能完好的奥迪替换车交付乙方使用。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可获得奥迪替换车的使用权。4.乙方在使用奥迪替换车期间及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奥迪替换车时,应保持车辆清洁、性能完好、机件无损坏、车身内外无损伤。如因乙方原因,使奥迪替换车出现脏乱、损坏或性能下降这些情况,甲方将向乙方收取上述情况修复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对隐匿瑕疵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5.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间归还奥迪替换车。如果协议期满如乙方需要延长使用期,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如果发生逾期三天以上未通报甲方的情况,甲方有权按乙方非法占有或诈骗车辆行为,上报公安机关处理。由此产生的-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6.乙方在使用奥迪替换车期间,如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应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7.乙方应依据车辆的技术规范、用途及操作规程使用奥迪替换车,并不得使用奥迪替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因乙方上述行为造成车辆损坏、损毁、丢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8.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违约的,乙方归还奥迪替换车后,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违约的,乙方归还奥迪替换车后,并承担违约责任。9.本协议有效期从2018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协议最终截止时间为用户车辆维修竣工时间,借车人须归还奥迪替换车。原告根据上述协议于2018年6月2日将系争沪N3XXXX奥迪轿车交付被告。2018年6月20日,被报修车辆维修完毕后交还实际车主,但被告却未按约归还替换车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系争车辆,但均无果。2018年7月20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发现上述替换车辆并报警,故原告于当日收回系争车辆。由于原告发现上述车辆多处受损,故其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过程中,本院经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沪N3XXXX奥迪轿车的受损情况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司法鉴定报告,该报告内容为:沪N3XXXX奥迪轿车的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月10日的评估价值为6,690元。上述损失包括:一条前轮胎(左),价值1,200元;左前叶子板整形,价值200元;前保险杠喷漆,价值1,000元;左前叶子板喷漆,价值1,000元;左后门喷漆1,000元;左后叶子板喷漆,价值1,000元;后保险杠喷漆,价值1,000元;行李箱盖抛光,价值300元;更换配件残值为-10元。另外,原告表示系争同款车辆的日租金在不同的租车公司价格分别在900元至1,225元之间,原告现按每日900元的价格向被告主张,但经本院网上查询,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系争同款车辆的价格为每日708元,悟空租车的租车价格为每日900元或944元,原告对此价格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由保险结算单、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替换车使用协议、司法鉴定报告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相关印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替换车使用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以恪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系争车辆,但被告却未按约归还上述车辆,同时造成涉案车辆的损害,显属违约。经评估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6,690元,被告理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未按期将系争替换车辆返还原告,故被告理应支付占用期间的车辆使用费。由于原告非系专业车辆租赁公司,故本院酌情按每日700元的标准计算车辆使用费。由于原告未提供其寻找系争车辆所产生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西上海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使用费人民币21,000元;
  二、被告龚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西上海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人民币6,690元;
  三、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7元,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59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982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秀兰

书记员:倪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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