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西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西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西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计7,305元,由原告上海西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进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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