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广场世纪城AC座23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丹,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西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楼243席。
法定代表人:王筱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佳辉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李铭。
申请人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西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佳辉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91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西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西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杜晓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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