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西波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恩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张经惠,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顺,总经理。
被告:陈金顺,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生,住江苏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西波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辰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金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辰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返还原告上海西波工业炉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86,300元(以下币种同)及违约金3,000元;
二、被告陈金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两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两被告须另行支付原告以86,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6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范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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