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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瞻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雅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瞻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乐,负责人。
  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瞻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上海瞻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瞻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招聘服务费人民币48,0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5日起算至服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日,原、被告签署有《招聘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络信息发布并邀请求职者直接参加企业面试、入职的服务,被告应为原告招录80名员工,每人以1,200元计算,总价为96,000元。同日,原、被告签署《补充协议》一份,协议中被告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96,000元,并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原告要求为其招聘80人,逾期未完成招聘的,被告应当将所有剩余人员的费用一次性退还原告。逾期退还的,承担协议费用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2017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付款48,000元。随后,因被告未为原告招聘到员工,故原告通过微信等形式,联系被告工作人员王永刚,要求被告退款。但是被告未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嗣后失去联系,原告无法催讨相关款项,以致涉诉。
  鉴于被告上海瞻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提供的招聘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打款凭证等证据的真实性,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后,被告应当按约完成相关人员招聘服务工作。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涉案协议签署后,原告仅付款48,000元。因被告未按约履行服务,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被告未按约退款的,原告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及质证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瞻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48,000元;
  二、被告上海瞻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西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5日起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上海瞻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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