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建材装潢总汇与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上海宝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建材装潢总汇,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崔文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宗元、陈靓莹,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沈碧珍,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道海,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建材装潢总汇(以下简称“西部建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上海宝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部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靓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丰公司、宝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部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利丰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XXXXX.8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利丰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XXXXXXX.85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9日起至被告利丰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利丰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4、被告宝圆公司对上述被告利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7日,原告与利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向被告利丰公司提供铝棒,被告按原告实际发货数量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于每月25日进行结算并支付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铝棒,并根据每月的实际发货量向被告利丰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利丰公司却始终拖欠原告货款。2017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利丰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利丰公司确认截止2017年1月9日止,尚欠原告货款XXXXXXX.85元,并承诺自2017年1月起按月偿还货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利丰公司仅于2017年1月26日还款10万元,7月27日还款20万元,2018年5月14日还款10万元,尚欠原告货款XXXXXXX.85元。2018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利丰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被告利丰公司确认:1、截止2018年5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XXXXXXX.85元,上述款项分五期偿还;2、若延迟还款,原告可向被告利丰公司主张延迟付款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剩余未还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3、被告利丰公司如违反约定的义务致使原告发生索赔、诉讼费用,被告利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违约金、律师费等。被告利丰公司另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再次确认欠付的货款数额。同日,原告与被告宝圆公司签订《担保协议》,被告宝圆公司承诺对被告利丰公司拖欠的货款本金的债务及其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于合同项下所有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利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宝圆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利丰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宝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原告(甲方)与利丰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1、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铝棒,甲方按乙方订单发货;2、乙方凭甲方发货数量、发货凭证及签收单,每月25日根据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并支付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铝棒,并根据每月的实际发货量向被告利丰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利丰公司却始终拖欠原告货款。2017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利丰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1月9日止,被告利丰公司尚欠原告货款XXXXXXX.85元,并承诺自2017年1月起按月偿还货款,并约定了相应的还款计划。协议签订后,被告利丰公司仅于2017年1月26日还款10万元,7月27日还款20万元,2018年5月14日还款10万元。2018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利丰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被告利丰公司确认:1、截止2018年5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XXXXXXX.85元,上述款项分五期偿还,最后一期759804.85元于2018年7月8日前支付原告;2、若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向被告利丰公司主张延迟付款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剩余未还款的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3、被告利丰公司如违反约定的还款义务致使原告发生索赔、诉讼费用,被告利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违约金、律师费等。被告利丰公司另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再次确认欠付原告的货款数额。同日,原告与被告宝圆公司签订《担保协议》,被告宝圆公司承诺对利丰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本金及其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于合同项下所有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实际产生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还款协议书》、《还款协议》、《担保协议》、情况说明、聘请律师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利丰公司供货,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利丰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还款协议,确认应付货款的数额及承诺还款期限,但均未按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利丰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可获支持。因被告利丰公司未按承诺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利丰公司自其承诺的最后一期欠款还款日的次日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亦符合双方约定,故本院对此一并予以采纳。因被告利丰公司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并由此实际产生律师费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利丰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宝圆公司自愿对被告利丰公司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依据担保协议要求被告宝圆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一并予以判明。被告利丰公司、宝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建材装潢总汇货款人民币XXXXXXX.85元;
  二、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建材装潢总汇违约金(以人民币XXXXXXX.85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每日按剩余拖欠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建材装潢总汇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
  四、被告上海宝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中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78元,由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上海宝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秀兰

书记员:张蓓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