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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李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西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东,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冰,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奇,上海金永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西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鼎公司)与被告李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西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冰支付西鼎公司赔偿款180,000元;2.李冰以10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西鼎公司自2016年12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3.李冰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西鼎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李冰在西鼎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并承做了大昶项目,且明确系该项目唯一开发人,为此西鼎公司支付李冰提成款180,000元。但由于李冰在负责大昶项目期间引入案外人陈某某作为开发人参与该项目,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西鼎公司向其支付居间服务费。法院判决认定西鼎公司需支付陈某某居间服务费18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8,000元,还需支付72,000元。西鼎公司之所以需支付陈某某180,000元,系李冰向西鼎公司虚假陈述所致,故李冰应当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鼎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将李冰诉至本院,要求李冰返还西鼎公司垫付给陈某某的大昶项目中介费180,000元并赔偿西鼎公司服务费损失120,000元,案号为(2018)沪0104民初12942号。该案经本院审理,判决驳回西鼎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西鼎公司再次以李冰为被告就大昶项目中介费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西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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