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要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戴永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英舒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沈如清。
原告上海要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海市英舒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要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要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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