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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与高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乾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淑华,女,196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景锋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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