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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见良实业有限公司与邱振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见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见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振振,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见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振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邱振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木饰面供货合同》、《木饰面制作清单》等材料来看,涉案业务内容为原告根据图纸制作木饰面并进行安装,并约定了工期保障,以实际安装工程量为准,该内容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特征,原、被告间应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故应属专属管辖,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邱振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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