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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华能联合大厦2楼C区。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唐瑞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睆,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依法组成合议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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