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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吴淞路XXX号XXX-XXX楼。
  负责人:唐瑞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睆,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
  负责人:杨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然,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琳琳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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