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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
  原告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观胜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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