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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索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轶,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玲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圣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索韩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海苓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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