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轶,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卓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谭春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卓有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刘秋雨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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