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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鼎烁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轶,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鼎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文建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东莞市鼎烁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鼎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人民币72,63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鼎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人民币72,63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746.37元,由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海苓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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