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轶,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寒月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岳丽。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寒月饰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张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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