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轶,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绪家,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曹绪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210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曹绪家名下的银行存款29,542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以与曹绪家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曹绪家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29,542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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