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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胡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胡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姜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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