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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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