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轶,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金漫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瑞金漫莎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海苓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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