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觅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杰,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倍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邹怡。
原告上海觅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倍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觅得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3元,减半收取计2,851.50元,由原告上海觅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吴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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